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鄞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壢妃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96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壢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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