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聲請人BJ000-A112059(乙女,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BJ000-A112059A(甲男,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45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乙女參與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5號案件之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侵訴字第45號案件審理中,被告被訴罪名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
罪,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沒意見)後,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怡潔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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