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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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六三號
原告丙○○
一、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三件,請詳細載明本件請求依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詳細事實經過,被告侵權行為之經過,本件損害金額之計算等,並得逕將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柯金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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