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768號債權人輝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