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23號聲請人 王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王銀根 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四樓,有卷附除戶戶籍謄本可參,是被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則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