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3號聲請人 季玉玲 相對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圻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且相對人屆期未依約還款,尚有本金計2,0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布袋鎮│見龍││502│建│246.27│6分之1││├──┼───┼────┼──┼───┼─────┼─┼──────┼───────┼──────┤│002│嘉義縣│布袋鎮│見龍││503│建│378.00│6分之1││├──┼───┼────┼──┼───┼─────┼─┼──────┼───────┼──────┤│003│嘉義縣│布袋鎮│見龍││507│建│106.58│6分之1││├──┼───┼────┼──┼───┼─────┼─┼──────┼───────┼──────┤│004│嘉義縣│布袋鎮│景山││998-1│旱│86.10│10000分之3500││├──┼───┼────┼──┼───┼─────┼─┼──────┼───────┼──────┤│005│嘉義縣│布袋鎮│永安││682│建│56.25│全部││├──┼───┼────┼──┼───┼─────┼─┼──────┼───────┼──────┤│006│嘉義縣│布袋鎮│永安││713│建│93.92│全部││├──┼───┼────┼──┼───┼─────┼─┼──────┼───────┼──────┤│007│嘉義縣│布袋鎮│永安││714│建│94.19│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騎│││││││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層│層│層│樓│││││││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住家用鋼│38.9│44.4││││││83││││全部│││││袋鎮大寮│袋鎮永安│筋混凝土│8│1││││││.3│││││││││263之8號│段713地│加強磚造││││││││9││││││││││號│2層││││││││││││││├──┼──┼────┼────┼────┼──┼──┼──┼──┼──┼──┼──┼─┼───┼─┼─┼──┼──┤│002│9│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住家用鋼│38.9│44.4││││││83││││全部│││││袋鎮大寮│袋鎮永安│筋混凝土│8│1││││││.3│││││││││263之9號│段714地│加強磚造││││││││9││││││││││號│2層││││││││││││││├──┼──┼────┼────┼────┼──┼──┼──┼──┼──┼──┼──┼─┼───┼─┼─┼──┼──┤│003│104│嘉義縣布│嘉義縣布│住商用鋼│22.9│28.1│32.0│9.59││││92││││全部│││││袋鎮大寮│袋鎮永安│筋混凝土│7│3│3│││││.7│││││││││263之8號│段682地│造3層││││││││2││││││││││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