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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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訂立租賃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台北榮民總醫院鳳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被告花蓮縣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鄒永宏 訴訟代理人 戴啟邦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訂立租賃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倪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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