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法人清算檢查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12號聲請人 卓仕文 代理人 朱坤茂 律師相對人 劉昱德 (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姚智中 (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江沛其 (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清算檢查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應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