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洪上壹
洪粮景 洪上峻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吳光陸 律師 郭乃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欲以和(調)解解決紛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