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銘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