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663號債權人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鍾玉明 住台中市○○區○○路○○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周宏亮周貞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為周貞貝,其與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記載為 周金樹 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周宏亮、周貞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弘合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周金樹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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