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17號債權人綠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惠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智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購買櫥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