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經金 被告 游順義
黃健誌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