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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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林宏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953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