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朱秋振 被告 王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復為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434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返還AJP-8162車輛予原貸銀行或由原告買回,而依原告106年10月16日具狀補正該車輛目前市價約340,000元;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款,而依原告106年10月
16日具狀補正該代墊款金額為149,1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592元(計算式:147,434元+340,000元+149,158元=636,59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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