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61號原告千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噶瑪蘭興業有限公司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方素蝶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7883萬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為70萬5792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0萬5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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