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58號原告 李有情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李祿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9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