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晃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肆佰叁拾陸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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