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游 張明美游義勝 之承受訴訟人)
游銘鈞 (游義勝之承受訴訟人) 游尹蓁 (游義勝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吳玲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易字第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游義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游義勝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5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 游張明美 、游銘鈞、游尹蓁,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游張明美、游銘鈞、游尹蓁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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