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林玓諧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余立龍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9年度店小字第8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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