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處分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楊何惠珍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楊昱絢 聲請處分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