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915號原告 周薇臻 被告 張挺 毓
胡閔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竹北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張挺毓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胡閔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挺毓負擔百分之十、被告胡閔才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張挺毓、被告胡閔才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挺毓、胡閔才原均為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洋公司)精密洗淨部門員工,其等因與太洋公司精密洗淨部門課長即原告之糾紛,利用其等聽聞自他人私下傳述僅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原告婚姻紀錄,分別於民國105年2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期間,在FACEBOOK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使有加入其等於該網站所申用帳號為好友之第三人均得自由觀覽,致原告深感難堪,影響原告之人格評價,原告面臨多重壓力,經醫師診斷患有「非特定的鬱症,單次發作及急性壓力反應」,且原告於太洋公司擔任課長,年薪百餘萬元,事發後身心俱疲,無法面對上司與部屬,終日以淚洗面,共請4日病假、5日特休假療癒身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遞狀之日即105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張挺毓則以:伊對於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6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且本件實係起因於原告先辱罵被告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胡閔才則以:伊對於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65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認定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惟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且本件實係起因於原告先辱罵被告等語。並於本院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張挺毓、胡閔才原均為太洋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洋公司)精密洗淨部門員工,其等因與太洋公司精密洗淨部門課長即原告之糾紛,利用其等聽聞自他人私下傳述僅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原告婚姻紀錄,分別於105年2月20日起至同年月24日期間,在FACEBOOK網站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使有加入其等於該網站所申用帳號為好友之第三人均得自由觀覽之事實,為被告二人不爭執,且經本院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3004號、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65號妨害名譽卷宗核閱屬實,有前開偵查卷附之被告警詢筆錄、偵查筆錄、訊息截圖、太陽公司人士資料、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二人在上揭期間,在FACEBOOK網站內,分別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指摘原告,使有加入其等於該網站所申用帳號為好友之第三人均得自由觀覽,依普通客觀之人際交往、溝通之經驗法則,均寓含輕蔑、使人難堪,貶抑該人社會評價、地位、人格、名譽之意,是此等言詞對於遭貶損之對象而言,客觀上已足使受罵者感到難堪與屈辱,準此,堪認原告之名譽權已受侵害,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2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二人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於FACEBOOK網站,而該張貼文字內容客觀上足以貶抑原告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情,既如上述,則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受損,受有相當之精神及身心上之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無不合。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在太洋公司擔任精密洗淨部門課長,名下無任何財產,年薪一百餘萬元;而被告張挺毓為高職畢業,現從事服務業,名下無任何財產年薪54餘萬元;被告胡閔才為大學畢業,名下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及汽車乙部,年薪約59餘萬元等情,業據兩造各自 陳明 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院綜合審酌原告名譽貶損之情狀、被告侵權之行為態樣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予酌減為被告張挺毓100,000元、胡閔才50,000元,方為公允,至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二人之前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既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是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繕本時起,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二人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七、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張挺毓給付100,000元、被告胡閔才給付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雖聲請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然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附此敘明。又被告既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
┌──┬───┬───────┬───────────────────┐│編號│行為人│時間│發表內容│├──┼───┼───────┼───────────────────┤│1│張挺毓│105年2月20日│哈哈~早就該離開那鬼地方了~尤其有「芝│││││麻周」這香爐│├──┼───┼───────┼───────────────────┤│2│張挺毓│105年2月22日│好一個「操你雞巴毛」新竹某公司的香爐,││││下午9時10分許│就是在講妳怎麼樣?就是妳,嫁了三個男人│││││的香爐,就是妳。敢用無顯示號碼打來嗆我│││││,為何不敢用顯示號碼打,操我 雞八毛 ~妳│││││才操妳雞八毛,。眉毛還敢打來,被我罵完│││││掛電話,爽!背後搞小動作的胖子你才幼稚│││││吧,要抱大腿不是這樣抱的~拿出你男人的│││││工具插上去,芝麻周她會更愛你的。│├──┼───┼───────┼───────────────────┤│3│ 胡閩才 │105年2月23日│哈哈,升為一個課長不要在那嘰嘰歪歪。第││││下午10時8分許│一:我才不希罕你的晉升、因為你只是破公│││││車、至於你升誰都無所謂、不要上你這台│││││978號「公車」就好。第二:從頭到尾也沒│││││有人說是「妳」,ㄚ你是在心虛什麼…。第│││││三:妳私自擅用離職員工個資、妳居心何在│││││?第四:換了三個老公有沒有覺得通體舒暢│││││……哈哈哈哈。PS.看你在公司還要不要做│││││人。│├──┼───┼───────┼───────────────────┤│4│張挺毓│105年2月23日│哇~ 米腸哥 不氣不氣^_^人跟畜牲是不能比││││下午10時8分至│的,她只是想爭取更多人的香油錢罷了…只││││105年2月24日│是找不到香客啊!││││下午3時40分間│││││之某時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