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洪助 (即 吳洪榮 之繼承人)
吳洪岳 (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吳孟樵 (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文國韋 (即吳洪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洪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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