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文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范文品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之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本法條所稱「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已包括房屋之牆垣、天花板及屋內裝潢傢俱等一切物品,不另成立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其他物品罪(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疏忽釀成火災,對社會公共安全產生之危險甚大,行為實有可議之處。另考量被告自身之財產亦遭燒燬而受有損失,且火勢幸未造成他人傷亡等情,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經濟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