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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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盧博昭人債務人 蔡富隆 債務人 陳志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壹萬肆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