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77號聲請人軒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麗娟┌──────────────────────────────────────────────────────┐│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7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軒昌工業有限公司邱│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96年1月8日│19,000元│VC二0二七五一││││ 阿聰 │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