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告 李珮婕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馳羱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