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24號聲請人 沈永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珍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82年度全字第37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予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假扣押,並經本院82年度執全字第277號假扣押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情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2年度執全字第27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及本院82年度全字第379號假扣押裁定事件等卷宗審核無訛,惟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業已提起訴訟,有本院民事案件索引卡查詢及本院82年度營簡字第152號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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