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謝東霖
謝鴻鵬 廖文玲 被告 楊軒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9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