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玉令 被告 李淑霞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30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