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泓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14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3.3698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共2.85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泓毅因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143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1年4月26日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369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共2.85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1435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1年4月26日確定等情,有上揭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毒品,分別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3698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驗餘淨重共2.85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05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453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均為違禁物,聲請意旨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