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 曾子樵 訴訟代理人雅蔀恩.伊勇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白玉燕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登記日期與收件字號欄關於「89年2月8日埔登字第00164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88年2月8日埔登字第001646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