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專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上訴人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暉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毅鑫實業有限公司盧心怡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請求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30,803元【上訴聲明第2項排除及防止侵害請求權之上訴利益為330萬元(計算式:系爭專利有兩項,故165萬元×2=330萬元)、上訴聲明第3項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為130,803元,故上開上訴聲明第2、
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430,803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2,584元,非財產請求之上訴聲明第4項登報部分,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7,084元,上訴人僅繳納5,160元,尚應補繳51,92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蔡如琪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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