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91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王紓 原告與被告中良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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