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745號債權人 陳運亮 債務人鑫映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俊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鑫映精密有限公司、李俊毅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鑫映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鑫映精密有限公司、李俊毅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