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4號聲請人 謝典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基陽 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於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其於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行為後,始得對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並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其到期日為民國201年11月2日,經聲請人提出本票原本為證,是依據上開說明,其到期日既尚未屆至,聲請人尚不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37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5年11月3日│1,500,000元│201年11月2日││TH8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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