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1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務人 劉凱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952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3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4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5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6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7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8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9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0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1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2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3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4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5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6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7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8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19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0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1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2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3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4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5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6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27新臺幣2,600元劉凱文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