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天賜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天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在案,上開判決於102年2月4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由被告親自收受後,被告於102年2月6日向該監獄提出上訴狀,而於102年2月7日移送本院,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本院於
102年3月6日裁定被告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3月14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而為被告親自收受,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