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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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陳冠儒
陳志鵬 陳惠媚 陳國瑋 陳趙春貝 陳國增 被告 陳淑麗
陳燕卿 陳志尚 陳明桂 陳建國 胡守任 李慧美 李慧鳳 張銘 和 張智翔 彭德蘭 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7萬5,932元【計算式:1,134.02㎡×3萬7,000元/㎡×(1/6+5/24+5/96+5/96+5/96+5/96)=2,447萬5,93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