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4號上訴人 陳泓瑋 被上訴人陳○濬(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陳博泓 兼法定代理人 隋芸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