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 吳元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福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福生之繼承系統表(包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二、相對人黃福生之所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向屏東地院查詢黃福生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四、釋明就南安老段264地號土地請求之範圍為總和1,000分之19?抑或係對 黃奕齡 、 黃奕寶 、 黃奕婷 、 黃君茹 、 黃佳欣 各請求其持分1,000分之19(即總和持分1,000分之95)?
五、釋明就南安老段264-3地號土地請求之範圍為黃奕齡、黃奕寶、黃奕婷、黃君茹、黃佳欣之持分即5分之1?抑或如台端2月25日聲明狀所稱6分之1?(請再詳閱地籍謄本)
六、釋明就南安老段264-6地號土地請求之範圍為黃奕齡、黃奕寶、黃奕婷、黃君茹、黃佳欣所有之持分即60分之1?抑或如台端2月25日聲明狀所稱6分之1?(請再詳閱地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