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林美珍 被告 施呈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據原告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鈺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