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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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98號聲請人 李增俊 上列聲請人因 楊忠群 等與 涂毓庭 等間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為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既判力所及之人,即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1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聲請人及其聲請再審狀所載之相對人 孫安妮 律師,均非原確定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或既判力所及之人,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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