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廣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有嵐 被告柏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萬5,711元(計算式:美金366,776.11元×民國106年5月2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252=11,095,7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