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