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幼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子崴胡可成 夫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子崴、胡可成夫婦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之姓名與地址,並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子崴、胡可成夫婦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請釋明對相對人劉子崴、胡可成夫妻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借款、買賣、不當得利等)。該裁定於102年3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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