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1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黃成義 債務人合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 債務人蘇淑芬債務人 李文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