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聲請人 賴品 緁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支票遺失,請提出付款行庫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補正聲請狀附表㈠各張支票付款行庫為何?㈡各張支票發票人公司全稱請記載完整。
㈢票據號碼NA0000000之支票發票日錯誤,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發票人 廖偉志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發票人樺蒼精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過院參辦。
五、請重新出具清晰之警局報案單正本,並將支票及本票分開掛失。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