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10號
原告 薛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萬91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10號
原告 薛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萬91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