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20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被告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4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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