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莫忠俊
被告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201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44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點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珊姍
法 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顏珊姍